关于在城区开展机动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处罚的。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安全意识,九江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拟在九江城区开展机动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行为整治行动。现将情况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九江市城区道路及城市快速路(含柴桑区)
二、处罚时间
从2019年5月20日0点起,开始正式对机动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此时间截点前查处的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以警告教育为主。
三、处罚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5条及<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5条第1项、第83条第3项的规定:
1、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款20元,不记分;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款10元,不记分。
2、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款100元,记2分;乘车人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款30元,不记分。
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