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一正处级干部因受贿一审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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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九江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主任周金平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周金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周金平所退全部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周金平利用担任江西省星子县(现为庐山市)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庐山温泉旅游度假区党工委第一书记、星子县工业园党工委第一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房地产开发、工程承接、工程增量认定、施工协调、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2.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周金平将所得赃款全部退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金平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周金平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9年1月22日,九江市纪委监委发布通报:经查,周金平违反政治纪律,多次与他人串供,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对抗组织审查,长期参与迷信活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公车私用;违反组织纪律,在全市开展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借贷专项治理期间不如实报告有关事项,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安排工作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获利,违规在单位报销本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出具虚假报告,严重损害政府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周金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丧失理想信念,对党纪国法不知敬畏,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九江市委批准,九江市纪委监委决定给予周金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来源: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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