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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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的出台有何背景和意义?

其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是什么?

8月10日,我省召开新闻发布会

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解答

出台背景:时代发展所需,工会职责所在

企业工会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我省工会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劳动关系总体稳定,工会组织普遍建立,但企业工会仍然是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企业工会组建难、经费收缴难、维权服务难、活动开展难等问题还一定程度的存在。尽管《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持,但缺乏具体操作性,不能很好地指导新时代企业工会工作,迫切要求出台一个更细更新更契合实际的地方法规。正基于此,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了2020年立法计划,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经反复调研、修改、论证,审议通过了该条例。

“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时代发展所需,工会职责所在。”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企业工会工作法治化的最新成果,对提高我省企业工会依法履职,服务职工,以法治思维引领江西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紧扣实际:有效破解“建会难”“入会难”等问题

条例包括总则、企业工会组织、企业工会职责、企业工会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48条。条例结合我省企业工会工作实际作出了相应规范,既具有地方特色、又具有可操作性。

关于企业工会的组建——条例对企业建会时间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企业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建会难”、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可以由上级工会督促指导组建工会,同时规定了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的配备——现实中企业工会主席配备级别过低,在维护职工权益时出现缺少话语权、维权难的问题。对此,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工会主席的配备,即:“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条件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其他企业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并明确了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有效破解灵活就业人员“入会难”——条例紧扣我省企业工会工作的现实需要,对灵活就业人员加入工会较为困难的问题,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加入工作时间较长或者具有挂靠关系的所在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就近申请加入区域或者行业联合工会。”

条例还明确规定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并对企业工会参与、维护、建设、教育四大职能分别作了规定。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企业工会经费的五大来源。

特色亮点:“三师一室”维权机制等创新实践写入条例

近年来,我省在企业工会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创新,破解难题,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例如建立“三师一室”(即法律援助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师、健康工程师和沙龙茶叙室)维权机制,建立联合工会等。条例结合我省企业工会工作实践,在立法上突显了以下特色:

——基于“三师一室”维权机制是我省企业工会工作在全国首创并在全国推广的成功经验,条例将这一成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内容。

——基于我省已建成覆盖全省580余万会员实名制系统网络体系,并通过该系统为会员提供各项精准化、普惠化服务,条例规定了“对会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基于我省2019年省总工会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江西省工会经费征缴管理办法》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效果现状,条例对企业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具体收缴办法,作出了由省总工会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省税务机关制定的授权性规定。

此外,条例既坚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立场,又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就工会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如对因不可抗力生产经营遇到重大困难的企业,规定“企业工会应当引导职工与企业就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帮助企业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于生产经营确有特殊困难的企业,规定了按照管理权限,企业可以向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申请减、免工会经费或者工会筹备金。(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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