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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在长虹大道与十里大道路口,一辆小轿车驾驶员突然往车窗外丢弃抛洒物品,差点影响后方车辆的正常行驶,后方车辆驾驶人随即报警投诉。经九江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第一大队民警调查取证,依法对往车窗外抛物的车辆驾驶员刘某进行处罚和批评教育。
当日7点47分,刘某驾驶一辆灰色赣G55Y3X的小轿车在长虹大道与十里大道路口由北往南行驶,突然,刘某往车窗外随意抛掷一个白色饭盒,小轿车里突然飞出一个东西差点影响了后方车辆的行驶。经民警调查,刘某承认了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进行了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5项之规定: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民警依法对驾驶员刘某给予罚款处罚。
同时,民警对刘某向车窗外抛掷异物极易造成安全隐患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如果抛出的垃圾、杂物飞到后车的前挡风玻璃上,会使被动处于“盲驾”状态,或是后车为了躲避杂物突然采取急刹车、急转向,极易造成交通事故,还会对路边行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危害。刘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这种交通违法行为对自己、他人乃至整个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所带来的危险性、破坏性,表示今后一定坚决改正,不会再犯。(通讯员 游建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