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九江市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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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九江市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制定出台,一起来了解下!全文如下:

九江市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人才工作会议和全省双“一号工程”会议部署,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长江经济带重要人才集聚高地,结合九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类评价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知识、能力与业绩并重;社会公认和业内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 分类评价认定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牵头,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具体实施。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做好组织申报、推荐和审核认定等工作。

第二章    分类评价认定方式与对象

第四条 分类评价认定方式。主要包括目录认定、税收贡献认定和举荐认定三种类型。

第五条 分类评价认定对象

(一)目录认定:适用于辖区内所有人才。

(二)税收贡献认定:适用于辖区内所有纳税人。

(三)举荐认定:适用于辖区内非机关事业单位人才。

第三章    分类评价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六条 分类评价认定标准和条件设置,坚持服务至上、高效便捷,务实管用、动态调整的原则,围绕九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动态发布。

第七条 分类评价认定标准

(一)目录认定。按照最新版的《九江市人才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1)进行评价认定。

(二)税收贡献认定。对上年度税收贡献额在全市排名前十的经济主体和年税收贡献达1000万元及以上且增长率在全市排名前十的经济主体,允许其推荐1名经营管理人才,报市委人才办提名,提交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评价认定。

(三)举荐认定。对能够产生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获行业认可的特殊人才及新兴职业人才,由主管部门或协会举荐,报当地人社部门,由市人社局审核后,提交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评价认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人才,除达到认定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诚信行为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三)年龄条件:A类(国际级顶尖人才)、B类(国家级杰出人才)人才无年龄限制;C类(省部级领军人才)、D类(省部级杰出人才)人才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E类(地市级领军人才)、F类(地市级杰出人才)人才原则上在55周岁以下;G类(地市级储备人才)人才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急需紧缺或有突出贡献的,经报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分类评价认定程序

第九条 分类评价认定工作按照“统一受理、分类认定、便捷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分类评价认定操作流程

1.个人申请。填写《九江市人才分类评价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原则上需扫描原件)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协会审核,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举荐认定的同时提供举荐单位出具的推荐意向书。

2.申报受理。通过市政务服务网人才服务专区进行网上申请,也可将申请材料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专窗(政务服务咨询热线12345)。

3.审核认定

①申请目录认定的,按照《九江市人才分类评价认定责任分工表》所列审核权限(见附件3),由相关审核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②申请税收贡献认定的,由推荐的经济主体向市委人才办提供税收证明及推荐意向书,由市委人才办提交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研究。

③申请举荐认定的,由相关受理部门报市人社局审核后,由市人社局提交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研究。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

4.网上公示。按照“谁审核,谁提名,谁公示”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E类及以下人才,由审核部门审定后报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在市政务服务网人才服务专区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完成认定并反馈结果。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全市人才信息库,举荐部门应对认定人才的工作和在岗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认定结果每满两年需重新备案,备案流程除审核环节不再进行,其余环节与认定流程相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人才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政策的;

(四)其他应取消人才认定资格情形的。

第十三条 实行工作问责制。对举荐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或知悉第十二条所列情况两个月内不报的,一经查实,进行通报和问责,原则上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人才认定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对人才的引进时间、学历、职称、荣誉等相关资料进行严格把关、认真核准,对把关不严的相关经办人、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业务“对口”原则,各部门、各县(市、区)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认真开展分类评价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九字〔2018〕16号)中附件1.《九江市人才分类目录》不再执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温馨提示:目前,市委人才办及市直有关责任单位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待配套政策正式印发及“一站式”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后,将适时召开专门新闻发布会宣介政策,并启动“九江人才20条”施行和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工作。

(来源:九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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