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政策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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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指导企业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稳定劳动关系,防范化解劳动用工风险,根据国家和我省劳动关系有关政策,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疫情期间企业用工常见的十个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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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职工在隔离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防疫措施结束。

问:
2.劳务派遣人员在隔离期间能否退工?

  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问:
3.符合条件复工的员工拒绝复工,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要求不受疫情隔离限制或其他紧急防疫措施限制的职工返回企业复工,职工应当按企业要求复工。对担心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问:
4.员工因疫情防控政策规定等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企业能否按旷工处理?

  对员工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的,除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且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外,一般不能按旷工处理。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充分协商,可以采取优先安排使用带薪年休假或居家办公、轮岗轮休、调剂适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解决。

问:
5.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与员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复工后一个月内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问:
6.职工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单方面调岗调薪?

  不能。职工在隔离期间,企业不能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也不能单方面调整其工资,应按隔离前原工作岗位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问:
7.用人单位可否以员工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传染病人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
8.员工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故意传播病毒、造谣、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治疗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因为上述原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问:
9.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与员工就降低工资、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进行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但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问:
10.因疫情原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缓解压力?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缓解压力:

  一是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二是协商延期支付工资。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三是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援企稳岗补助、失业保险费返还、技能培训补贴等政策。

  四是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减、缓政策。

  五是停工停产待岗。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建议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具体标准由企业根据支付能力确定。

  六是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经采取稳岗措施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可以依法裁减员工。(来源:九江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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