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签订时要铺好“路” 发生争议才可能避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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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生效是规定了生效要件,通俗的理解就是签约方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愿,请求仲裁的事项,以及明确无争议的仲裁机构。现实生活中,签订各方选定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时,即使自认为对仲裁制度有些了解,也会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因为措辞不当,不慎签订了“缺胳膊少腿”,或“画蛇添足”的仲裁协议,进而产生了仲裁协议效力之争。

需要知道的是,仲裁协议一旦产生争议,后果可能是严重的。仲裁协议签订的不好,还不如不签,如果不签,合同争议发生之后至少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双方纠纷至少还有“容留之所”。如果签订的仲裁协议出现了漏洞,就可能发生仲裁不了,诉讼不行的尴尬局面。

因此,双方如果约定将合同履行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解决,就一定要先把仲裁协议给签好。以下这些“坑”,您在签协议时可千万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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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变化影响仲裁机构的确定

 

 

实践中,有的合同双方会约定将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提交其中一方住所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签订合同时该方住所地为某市,合同履行过程中该方搬迁到其他城市,其住所地相应地也发生了变更。双方解决争议时,对如何确定搬迁一方住所地的仲裁委员就会产生争议,搬迁一方认为应将争议提交己方新搬迁住所地的仲裁机构,另一方则认为应以签订合同的时候对方住所地的仲裁机构为准。

由此可见,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的住所地如果并非在同一城市,双方约定依据其中一方所住的城市确定仲裁机构,就要考虑到该签约主体的住所万一搬迁怎么办的情况,否则如果真的发生了搬迁的情况,就会影响仲裁机构的确定,双方就有可能就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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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名称未约定准确

 

 

实践中,合同双方可能会约定将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提交“某市委员会仲裁”。但实际上该市虽然仅有一个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的准确名称是“某委员会仲裁”,由于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时,画蛇添足多写了个“市”字,导致仲裁机构的名称不够精准,这一瑕疵就成了一方否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理由。

因此,签订仲裁协议前,一定要了解当地机构的准确名称,不能够想当然,有的城市虽然仅有一个仲裁委员会,但是名称并不当然为关于xx市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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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前加“限定词”可能起反作用

 

 

实践中,有的合同双方约定将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提交标的物所在地XX委员会仲裁。虽然仲裁机构的名称是确定的,但是标的物所在地后来发生了变化,导致双方发生争议时,一方将争议提交给XX仲裁机构,另一方提出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的限定条件与该仲裁机构无法匹配和对应,故不认可仲裁协议的效力。

可见,签订仲裁协议时,仲裁机构的名称不仅要做到准确无误,也要尽量不在仲裁机构的名称之前加上限定性词语,因为限定词语或条件概念一旦措辞不够严谨、周密,则可能引起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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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仲裁机构要确保唯一性

 

 

实践中,有的合同双方会约定将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提交其中一方所在地的X仲裁委员会,或者另一方所在地的XX仲裁委员会解决,约定了发生合同争议后双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均对合同争议均有管辖权。该约定看似比较公平,平等地照顾到了双方,实际上该仲裁协议因为仲裁机构的约定不具有唯一性、确定性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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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仲裁协议生效要件其实不多,但是签订仲裁协议需要提前了解的背景法律知识却不少。签订合同时,由于信息储备不够,或者各方信息不对等,签订了有漏洞的仲裁协议却意识不到,等到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后,才发现不得不先解决仲裁协议瑕疵带来的争议,致使双方核心的、实质的纠纷无法第一时间提上日程,错过了及时化解纠纷的时机。

因此,签订仲裁协议之前,就要先铺好“路”,避免发生争议时踩到“坑”。(九江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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