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瑞昌生态环境局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就江西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管理制度构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邀请相关行业专家以及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相关人员参加。
会上,瑞昌生态环境局与该企业就损害事实、赔偿意见、履行方式达成一致,双方签订了委托协议和《江西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专家评估意见》。此外,瑞昌生态环境局以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为契机,引导各参会主体就企业如何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开展了深入交流探讨。此次案件磋商会案件典型,交流案例丰富,各方进行经验交流、观点碰撞,对规范和用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良好的启示和实践意义。
今年以来,瑞昌生态环境局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3件,其中办结6件,已启动并开展磋商7件。瑞昌生态环境局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列入法规和执法口常态化工作,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在开展行政处罚调查的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对积极履行损害赔偿和修复义务的,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
下一步,瑞昌生态环境局将一以贯之落实好“一案双查”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嵌入日常执法过程,加大线索筛查力度,创新损害赔偿方式,探索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基地,强化企业“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责任意识,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经营,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九江生态环境)
“以案释法” 瑞昌生态环境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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