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法院一审审理的首例环评造假案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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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上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首例环评造假案(肖某乙等八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张军院长在报告中指出,“严惩环评造假,对弄虚作假、情节恶劣的‘环评报告贩子’定罪量刑,终身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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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乙等八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常某某为具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被告人余某(与肖某甲系夫妻关系)、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系姐弟关系。2019年12月,肖家姐弟共同商议成立展航公司,通过对外出售公司环评资质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后余某某通过他人居间介绍,让持有环评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常某某挂靠展航公司,展航公司给予常某某挂靠费和“签字费”。经统计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余某某、肖某乙等五人利用常某某的环评师职业资格以展航公司名义共对外出具700余份环评报告书(表),违法所得共计70余万元。田某某、郑某某共同出资成立恒辉公司,向展航公司购买环评资质,先后共承揽了13家企业的环评报告业务,共获利713500元。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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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肖某丙、肖某乙、肖某甲、肖某丁共同成立环评公司,伙同被告人常某某出卖环评资质,提供虚假的环评报告书(表),扰乱环评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被告人田某某、郑某某作为承担环评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通过购买环评资质,故意提供虚假环评文件,扰乱环评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各自的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余某某、肖某乙、田某某、郑某某、常某某等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八万元至三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并且禁止本案八名被告人终身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审宣判后,余某某、肖某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12月27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风险的过滤器、安全阀,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治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从事环评的中介组织、人员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主要成员,中介组织及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不仅严重扰乱环评市场秩序,甚至可能对一个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难以逆转的重大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打击对象。本案是环评领域中介组织人员弄虚造假的典型案例,系全国最早环评造假刑事移送案件,也是江西省首例因环评造假被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九江两级法院严格落实立法精神,坚持最严法治理念,通过本案的依法审理,既打击了通过注册空壳环评公司、招揽挂靠环评工程师,出卖环评资质的“卖证”者;又打击了不从事环评文件的具体编制工作,通过挂靠职业资格证书牟利的“挂证”者;还惩治了实际承揽企业环评文件编制业务,组织不具有资质的人员编写通过购买资质形成“合法”环评报告的“买证”者,同时对八名被告人依法适用终身禁业禁止。通过全链条式打击环评造假行为,以案法,以一案警示教育一行,提醒每一位环评行业从业人员强化责任落实,依法、诚信经营,严守环评质量底线。

(濂溪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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