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这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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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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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从各地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起,经依法批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的在册农业人口,属于本办法的保障对象。

 

被征地农民申请身份资格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认定表》后,交村(居)委会初审;

 

(二)村(居)委会初审结果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社等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认定表》进行复审,对身份资格认定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调查核实;复审结果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县(市、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县(市、区)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联审,联审结果实行线上线下“双公示”,线下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七天,线上同步在本级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均无异议的,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备案;

 

(五)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具体参保经办程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政府缴费补贴标准
 
 
 
 
政府缴费补贴年限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视同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年限,对相应补贴年限(计算到月)予以扣减。个人未缴费期间不予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为批准征地之月,根据需要可酌情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各地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起至本办法实施前的未参保被征地农民,以本办法实施之月作为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本办法实施后征地的,按本规定执行。
 
政府缴费补贴按月核定,以每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人每年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当年缴费补贴的月数。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方式,实行“先缴费、后补贴”。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参保时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按8%的缴费比例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自由选择缴费档次缴费。社保经办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缴费补贴资金的核算、划转工作,确保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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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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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编辑:杨凯琳

审定:杨亚律

核发:陈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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