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各地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起,经依法批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的在册农业人口,属于本办法的保障对象。
(一)《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认定表》后,交村(居)委会初审;
(二)村(居)委会初审结果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社等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认定表》进行复审,对身份资格认定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调查核实;复审结果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县(市、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县(市、区)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联审,联审结果实行线上线下“双公示”,线下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七天,线上同步在本级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均无异议的,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备案;
(五)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具体参保经办程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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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编辑:杨凯琳
审定:杨亚律
核发:陈修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