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广网讯:(都昌发布 记者:熊国涛)日前,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组织人员对东街县供销社老办公楼等7栋公房正式拆除,标志全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拉开序幕。为促进我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都昌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附关于妥善处理棚改公房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告中说明了此次征收的范围,包括县城东风大道以南,小东湖以西,西湖路以东,东湖大道以北范围内需要拆除的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具体以县规划局确定的红线图为准。公告指出,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同时收回。
通知中说明,单位公房原则上由政府全部无条件收回,对尚未腾空需要搬迁的,按10元/㎡的标准补助搬迁费,并给予每个单位5万元的过渡安置费。其中对单位公房中属住宅的,给予每户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另外通知对单位公房中属门店且租赁他人经营的情况也作出了具体的补助说明。
都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征告字〔2017〕第2号
为推进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老城区棚户区范围内单位房屋及其附属物。
一、征收目的:根据县城总体规划,进一步改造危旧住房,提升城市品味,改善人居、交通环境,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促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二、征收范围:县城东风大道以南,小东湖以西,西湖路以东,东湖大道以北范围内需要拆除的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具体以县规划局确定的红线图为准。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都昌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期限: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农历)。
五、征收补偿方案:都府办字[2017]117号文件《关于妥善处理都昌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公房征收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被征收人要顾全大局,主动配合,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县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关于妥善处理都昌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公房征收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都昌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6日
附:关于妥善处理都昌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公房征收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妥善处理我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公房征收中有关事项,加快推进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公房征收中有关事项的处理办法,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一、单位公房(含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原则上由政府全部无条件收回。确需异地重建的,由政府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对目前尚未腾空需要搬迁的,按10元/㎡的标准补助搬迁费,并给予每个单位5万元的过渡安置费。
二、单位公房中属住宅的(即单位自管房和直管公房),给予每户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被动迁住户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政府在公租房分配时优先安排,如公租房房源不足,则发放住房补贴。
三、单位公房中属门店且租赁他人经营的,对经营手续齐全的,按实际营业面积以60元/㎡·月的标准给予停业补助;对经营手续不全的,按实际营业面积以30元/㎡·月的标准给予停业补助,补助期限均为6个月。搬迁费按7元/㎡标准计算(一次搬迁不足500元按500元计)。对经营户出资装修门店的费用,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四、对确定拆除的公房,强、弱电及自来水等管线部门负责切断电源、水源,并派维修人员全程跟踪服务。
五、其他
1.遇有特殊情况,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一事一议”。
2.未尽事宜,由县房屋征收办负责解释。
201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