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方案出炉!事关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

2022-10-12    来源:九江住建    阅读: 

九广网讯:为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保障城市安全有效运行,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安全、更宜居、更美好。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江西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

2022年10月底前,全面摸清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底数,并完成所有灰口铸铁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球墨铸铁燃气管道更新改造;

2022年底前,完成计划改造的一批存在安全隐患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

2023-2024年,有计划地对各类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管道和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到“十四五”期末,各项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建立并完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安全隐患基本消除,城市运行更安全,更高效。

主要任务:

明确更新改造对象范围

燃气管道和设施:

(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全部灰口铸铁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

(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

(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

(4)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

其他管道和设施:

(1)供水管道和设施。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

(2)排水管道。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存在混错接等问题的管道,运行年限满50年的其他管道。

(3)供热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的管道,存在泄漏隐患、热损失大等问题的其他管道。城市燃气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要紧密结合城市更新、城市体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旧城改造等建设统筹推进。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更新改造对象范围。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更新改造要求。

合理确定更新改造标准

结合更新改造同步在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智慧运行,完善相关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增强防范火灾和防爆等事故能力。

全面组织开展相关设施普查

要组织符合规定要求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和专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运行评估,充分利用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地下管线普查及城市级实景三维建设成果等既有资料或前期已开展的燃气管道等地下管线普查等工作成果,全面摸清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种类、权属、构成、规模,摸清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掌握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明确老旧管道和设施底数,建立更新改造台账。同步推进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其他管道和设施普查,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充实城市燃气管道等基础信息数据,完善平台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时更新信息底图。

科学编制老化更新改造方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市本级和城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同步组织编制本地供水、排水、供热等其他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明确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并作为更新改造方案的附件,主动与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有效对接、同步推进实施,促进城市地下设施之间竖向分层布局、横向紧密衔接。

文件全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2〕10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

城市(含县城,下同)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实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有效投资、扩大需求,推动城市更新、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实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和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老化更新改造,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保障城市安全有效运行,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安全、更宜居、更美好。

(二)工作原则。

——全面摸清家底,科学编制方案。结合城市体检、城市更新和旧城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全面梳理排查城市燃气管道等设施,建立台账清单,进行科学评估。科学编制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新增设施坚持目标导向,存量设施坚持问题导向,更新改造突出结果安全导向。充分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系统开展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

——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改造重点。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加快更新改造城市燃气等老化管道和设施;突出改造重点,对城市管道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城市燃气管道等立即进行更新改造,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城市燃气管道等有计划地进行更新改造,确保城市燃气管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坚持因地制宜,稳步统筹推进。科学确定更新改造范围和标准,明确目标和任务,坚持管道与设施协同推进。从实际出发,统筹更新改造和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同步到位,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避免“运动式”更新改造;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与市政建设,避免出现“马路拉链”和反复施工现象。

——坚持建管并重,加强长效管理。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加强普查评估和更新改造有机衔接,加强管材管质和施工过程监管,确保质量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强化城市燃气管道等运维养护,加快智能化、信息化平台建设,促进燃气管道等设施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2022年10月底前,全面摸清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底数,并完成所有灰口铸铁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球墨铸铁燃气管道更新改造;2022年底前,完成计划改造的一批存在安全隐患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2023-2024年,有计划地对各类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管道和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到“十四五”期末,各项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建立并完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安全隐患基本消除,城市运行更安全,更高效。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更新改造对象范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对象,应为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相关附属设施。具体包括:

1.燃气管道和设施。(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全部灰口铸铁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4)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

2.其他管道和设施。(1)供水管道和设施。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2)排水管道。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存在混错接等问题的管道,运行年限满50年的其他管道。(3)供热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的管道,存在泄漏隐患、热损失大等问题的其他管道。城市燃气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要紧密结合城市更新、城市体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旧城改造等建设统筹推进。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更新改造对象范围。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更新改造要求。

(二)合理确定更新改造标准。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立足全面解决安全隐患、防范化解风险,坚持保障安全、满足需求,科学确定更新改造标准。城市燃气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所选用材料、规格、技术等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注重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结合更新改造同步在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智慧运行,完善相关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增强防范火灾和防爆等事故能力。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其他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标准,参照以上原则确定。

(三)全面组织开展相关设施普查。各城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开展城市燃气管道普查,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要组织符合规定要求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和专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运行评估,充分利用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地下管线普查及城市级实景三维建设成果等既有资料或前期已开展的燃气管道等地下管线普查等工作成果,全面摸清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种类、权属、构成、规模,摸清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掌握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明确老旧管道和设施底数,建立更新改造台账。同步推进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其他管道和设施普查,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充实城市燃气管道等基础信息数据,完善平台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时更新信息底图。燃气管道等设施普查要遵循相关技术规程,普查成果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

(四)科学编制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各城市(县)人民政府对普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对已废弃或“无主”的设施及时进行处置。严格落实设施权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确保设施安全。结合全国和我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市本级和城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组织编制本地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各城市(县)应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对安全隐患突出的管道和设施实施改造,科学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合理确定改造项目清单,并在更新改造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纳入国家“十四五”重大工程,各地要同步纳入本地区“十四五”重大工程,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市本级和城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同步组织编制本地供水、排水、供热等其他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明确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并作为更新改造方案的附件,主动与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有效对接、同步推进实施,促进城市地下设施之间竖向分层布局、横向紧密衔接。

三、加快组织推进实施

(一)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压实城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专业经营单位实施、有关各方齐抓共管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由相关部门抽调骨干力量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各有关部门、街道(城关镇)、社区和专业经营单位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用户等,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及时破解改造过程中的难题,共同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

(二)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各专业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科学研究制定施工组织计划,有序安排施工区域、时序、工期,尽可能在施工过程中减少噪音扰民和交通阻断,抓紧实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城市(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要督促指导专业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安排部署,有序推进项目实施;要加强监督管理,明确不同权属类型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实施主体,做好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汛期防洪排涝等工作的衔接,推进相关消防设施设备补短板,推动城市燃气管道等分片区统筹改造、同步施工并做好废弃管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避免改造工程出现碎片化、重复开挖、“马路拉链”、多次扰民等情况。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切实避免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依法实施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

(三)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结合更新改造工作,建立和完善燃气监管系统,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信息及时纳入,实现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动态监管、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燃气监管系统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CIM平台等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搭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设施感知网络,建设地面塌陷隐患监测感知系统,实时掌握设施运行状况,实现对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监测与预警,提高城市管道和设施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促进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

(四)加强管道和设施运维养护。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运营养护制度建设,规范设施权属单位的运营养护工作。严格落实专业经营单位运维养护主体责任和城市(县)人民政府监管责任。专业经营单位要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依法组织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管道和设施带病运行;健全设施运营应急抢险制度,迅速高效依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作业人员安全。鼓励专业经营单位承接非居民用户所拥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的运维管理。对于业主共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后可依法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建立资金合理共担机制。专业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由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进行更新改造。产权属于政府或居民的,要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出资共担机制,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财政资金可给予适当补助。工商业等用户承担业主专有部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省、市、县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落实出资责任,加大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投入。要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得违规举债融资用于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我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给予投资补助。

(三)加大融资保障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优先支持符合条件、已完成更新改造任务的城市燃气管道等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收费事项,各地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做好统筹。更新改造后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的业主共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移交之后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完善配套措施

(一)加快项目审批。各地要精简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可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更新改造方案,认可后由相关部门依法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鼓励相关各方进行一次性联合验收。鼓励并加快核准规模较大、监管体系健全的燃气企业对燃气管道和设施进行检验检测。

(二)切实做好价格管理工作。城市燃气、供水、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核定,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供气、供水、供热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

(三)完善和执行技术标准。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从源头提升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以及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行水平。在国家现有法律规章的基础上,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等安全技术规定;城镇燃气工程要严格执行设计、图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现行相关标准。

(四)强化市场治理和监管。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实施细则,按照“能上能下,能进能退”的市场规律,完善准入条件,设立退出机制,严格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切实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监管。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备质量监管。支持燃气等行业兼并重组,确保完成老化更新改造任务,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五)推动法治化和规范化管理。研究推动地下管线管理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推动有关地方加快燃气等管道相关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因地制宜细化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违建拆除执法,积极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安全间距不足、地下信息难以共享等城市管道保护突出问题。

(六)强化组织保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统筹指导,明确各城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加快推动相关工作。各城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城市各类地下管道建设改造等的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把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各项政策,抓好组织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地下管道建设改造等的统筹管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抓好相关工作的督促落实。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来源:九江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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