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据悉,新修订的《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发展、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等方面,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财税
支持
推行网上办税
降低中小企业办税成本
省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资助、购买服务和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梯次培育、创业创新、培训辅导、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税务部门应当优化办税流程,推行网上办税,降低中小企业办税成本,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依法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
融资
促进
建立三方对接机制
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对接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省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银行业监管机构督促商业银行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考核奖励机制,落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大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创新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金融等方式;运用央行再贷款资金,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扩大无还本续贷业务规模,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根据中小企业需求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停贷、压贷、抽贷、断贷。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提升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服务能力和水平。
创业
扶持
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初创成本
提高入驻企业孵化成功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热线电话、媒体宣传、发放资料等,为创办中小企业人员免费提供市场监督管理、财税、金融、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用工、人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采取措施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赣创办中小企业、在外赣商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中小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在资金、场所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对符合条件的,支持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双创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在场所用地、基础设施、公共管理服务方面按规定减免税费、给予资金扶持,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初创成本,提高入驻企业孵化成功率。
创新
发展
鼓励科研人员
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
创新发展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和商业模式等创新,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
应当支持具备条件的小型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规模,培育一批专业化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高新技术等企业。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建立或者合作建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设计中心等各类研发创新平台,参与承担包括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重大项目攻关在内的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研人员按规定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将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
市场
开拓
政府采购3成以上份额
留给中小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竞争中性原则,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支持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建立海外仓、海外营销公司等国际营销网络,发挥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城市等平台作用,引导中小企业做大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
服务
措施
引导毕业生
到中小企业实习就业
《条例》指出,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供求、薪酬水平等情况调查,完善薪酬信息统计发布制度,分析、预测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创业资金、子女入学入托、住房等方面,为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提供扶持和便利。
建立校企信息服务平台,为用人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提供信息发布和供求对接服务,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实习和就业。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中小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培养企业所需人才。
权益
保护
不得违法向中小企业
收费或者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查封、扣押、冻结、处分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标的、超权限、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强行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新《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处理机制,发挥行政、司法联动作用,做好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工作。
法律
责任
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摊派财物
将依法追责
新修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非法占有、查封、扣押、冻结、处分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的;设定不公平的市场准入条件或者监管措施,违反公平竞争的;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强行要求中小企业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其他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小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大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