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脱落别大意!排查隐患、申报维修资金要这么做→

2022-05-20    来源:九江住建    阅读: 

九广网讯:建筑物使用久了,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外墙脱落,一旦出现问题就需要及时进行维修。近日,不少市民反映,如果小区房子外墙出现脱落现象,该找哪个部门?外墙维修资金申报的流程是什么?以及外墙脱落伤人责任怎么划分?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住建部门和律师。

排险解危集中整治

日前,我市发生一起外墙脱落事故,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为此,记者采访了市住建局。

据该局工作人员介绍,针对出现的外墙脱落安全隐患,我市大力开展建筑外墙脱落整治行动,按照“排险解危、集中整治”原则,对外墙空鼓严重和外墙 (建筑装饰)脱落未落情形,先进行紧急排险处置,铲除外墙装饰层或空鼓区域,防止发生脱落危险。在安全排险过程中,要采取设围栏、拉警戒、搭建防护网等方式进行防护,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全面开展外墙排查,建立整治台账清单。要求各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对已交存维修资金的小区房屋建筑外墙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出的安全问题,要按小区楼栋建立台账,并按照“一楼一策”原则开展集中整治。对发现的外墙空鼓等突出安全隐患问题,要第一时间采取排险控险措施,短期无法排险到位的,要采取设围栏、拉警戒、搭建防护网等方式,严控衍生安全隐患问题。

规范开展应急维修,落实整改销号任务。对在排查发现问题中符合使用维修资金条件的,各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物业企业迅速采取应急维修方式开展申报维修,提高维修项目的响应速度。对已登记申报项目,维修资金申报方要在1个工作日之内组织专业机构、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施工企业、业主代表进行现场勘察和认定。专业机构要在1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方案预算的制定。辖区审批部门对资料齐全的申报项目,应在1个工作日之内完成项目的开工审批。

简便表决方式,提高维修申报效率。各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社区要加大维修资金使用的宣传力度,努力让广大业主提高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意愿,充分参与到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环节当中,提高维修申报效率,对小区外墙空鼓等突出安全问题的整治维修项目,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简化维修资金申报流程。优化表决方式,由监督人负责核实表决结果,并督促指导将业主签字表决表、维修方案及造价预算在小区宣传栏、楼栋单元门、主干道、健身休闲场所等地公示。

外墙脱落谁负责

濂溪区的熊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家住一楼,房子外墙砖就曾出现过脱落现象,将她家花园砸坏。经过与物业公司沟通,发现解决这个外墙脱落问题比较棘手,现在只是砸到物品,要是外墙砖掉下来砸到人就完了。现在,她想知道外墙脱落造成的责任该由谁来负责?

针对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潘熙可。据其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潘律师表示,小区楼栋外墙体是公共部分,属于物业需要维护维修的事项。物业管理人应依据物业合同约定对包括外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建筑物外墙脱落,并非抛掷物品或其他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物品,应当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依据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应对外墙脱落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住宅小区外立面在建设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偿。

维修资金申请方式

熊女士表示,除了外墙脱落的责任划分,他们还非常关心外墙维修资金申请流程。

为此,记者采访市住建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按申报类型向记者列出了以下申报方式:

一、业主应该这样申请维修

(1)小区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员会或社区(村民)委员会委托作为申请方。

(2)小区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方。

(3)小区即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又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由相关业主代表作为申请方。

二、质保期内怎样申请维修

(1)在保修期内,房屋外墙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开发建设单位经市住建局督办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申请使用保修金。

(2)由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向市住建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

(3)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向市住建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 

三、质保期外已缴纳维修资金

(1)按正常申请维修资金流程。

四、质保期外未缴纳房屋维修资金

(1)推选业主代表,组织业主自筹。

(2)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自筹。

(3)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组织自筹。

(来源:九江住建)

责编:蔡钦       编审:张勇 李五一       监制: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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