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起至12月底
九江公安交警在中心城区
开展文明交通专项整治行动
针对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的
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并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全媒体进行曝光
现对部分交通违法案例
进行第十七批次曝光
(浔阳区、濂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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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22年8月3日9时09分许,当事人宋淋淋(女,身份证号:3604281992****2924)驾驶赣GX739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庐山南路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驾驶证记1分。
02
2022年8月4日10时09分许,当事人肖金晶(女,身份证号:3604211997****2620)驾驶九江临时747E3电动自行车在长虹大道与青年路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 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03
2022年8月8日9时17分许,当事人黄国其(男,身份证号:3604211970****5272)驾驶赣G655N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庐山南路路段,未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驾驶证记1分。
2022年8月3日10时59分许,当事人王水英(女,身份证号:3604281974****4948)驾驶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在浔阳东路与长虹立交桥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8月4日16时57分许,当事人陈凤雷(男,身份证号:3604031977****1232)驾驶共享单车在濂溪大道与木樨路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8月4日17时08分许,当事人李永发(男,身份证号:5323271997****0315)驾驶共享单车在濂溪大道与木樨路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8月4日17时00分许,当事人刘文峰(男,身份证号:3604021994****0013)驾驶共享单车在濂溪大道与木樨路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8月4日16时51分许,当事人邱芳芳(女,身份证号:3604021988****1925)驾驶共享单车在濂溪大道与木樨路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8月4日16时48分许,当事人沈滢(女,身份证号:3604031993****2425)驾驶共享单车在濂溪大道与木樨路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2022年8月4日16时58分许,当事人徐子涵(女,身份证号:3604212006****0064)驾驶共享单车在濂溪大道与木樨路路口,未佩戴安全头盔,执勤交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罚款20元。
(来源:文明九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