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防控工作,坚决打赢打好防控阻击战。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规定,彭泽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将对积极反映举报有价值防控线索的群众予以奖励,请广大群众本着为自身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着想,积极举报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现将具体事项公布如下:
第一条 举报内容
1.凡从湖北返乡人员和去过湖北后返乡人员,其本人及亲属未向当地政府登记并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行为。
2.在落实湖北返乡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按要求实施居家医学观察防控措施的人员。
3.密切接触湖北返乡人员有发热症状、未居家隔离的。
4.仍然在捕杀、运输、出售、购买野生动物的。
5.农贸市场、超市、门店等进行活禽活畜交易和宰杀的。
6.药械经营单位借机哄抬物价、囤货居奇和售卖无证、不合格产品的。
7.各类宾馆、酒店、餐馆、农家乐等餐饮服务单位承接群体性聚餐活动的。
8.举办各类群体性宴请活动的。
9.未经批准,举办各类群体性文化、体育、旅游、展销、游龙等活动的。
10.辖区内所有美容、足浴等公共场所未按要求暂停营业的。
11.辖区内所有歌舞娱乐、游戏游艺、酒吧、网吧、咖啡吧、烧烤店等营业活动未按要求暂停的。
12.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未按要求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的。
13.辖区内茶坊、茶馆、麻将馆、台球室等人员集聚场所经营活动未按要求暂停的。
14.校外培训、各类线下培训集中教学(托管)等活动未按要求暂停的。
15.辖区内所有宗教场所及各类宗教活动未按要求暂停的。
第二条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0792-5661305举报,也可前往彭泽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口头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现居住地址等相关情况。工作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后,应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并按照举报线索于2小时内办理完毕;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四条 严格为线索举报人保密,尊重举报人意愿可受理匿名举报。
第五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每条给予200元奖励,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情况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奖金在彭泽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领取。
第六条 本通告由彭泽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彭泽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日
(来源:画说彭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