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广网讯:
近日
武宁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在县城新、老城区范围内
继续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武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新、老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降低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新、老城区范围内继续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每年全天候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区域:县城新、老城区,即县城东至庐山西海,南至宁达颐养院—柳山大道—武修路—豫和路及豫和路往东延伸到庐山西海,西至柳山大道西侧山体—窑塅岛—西海大桥南侧,北至庐山西海。
三、处罚措施:武宁县公安局是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单位或个人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县城管局责令其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一律依法处罚后按程序通报县创文办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置。
六、新宁镇政府、豫宁街道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要按照属地和部门管理职责落实好各自禁燃工作责任,切实强化禁燃宣传和管控。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对单位或个人提供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300元。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2769100(县城市管理局)。
(来源:武宁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