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考试须知
一、检查试题卷与答题卡
考生答题前,应检查试题卷与答题卡正反两面,如果发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单面缺印等现象,要及时向监考员报告,要求更换。
二、条形码粘贴方法及注意事项
1.考生应认真核对条形码,若发现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准考证号与本人信息不符,应立即举手报告,监考员核对后及时更换。不能在条形码上和周围涂改和乱画,保持条形码的整洁和完整,字迹要清晰工整。
2.考生核对条形码无误后,将其粘贴在答题卡规定的条形码框中。条形码一律横贴,即条形码准考证号从左向右排列。
三、答题卡填涂书写要求
1.考生务必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按规定要求作答。
2.答题前,考生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用中性黑色字迹水笔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
3.答题时,注意答题用笔:客观题用2B铅笔填涂,填涂时要将小矩形框涂满、涂黑、涂匀,在修改填涂选项的时候,请用橡皮擦干净,然后再进行填涂,划叉等情况视为无效修改;主观题用中性黑色字迹水笔,书写时要字迹工整、清晰,不要写得太细长,字距要适当,行距不宜过密,不得使用铅笔、红笔、蓝色的钢笔或圆珠笔等其他笔书写。
4.严禁在答题卡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作任何涂改和标记。
5.答题卡的矩形边框内为答题区域,答题区域外的任何文字,经计算机扫描后,将不被显示。考生应在指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否则答案无效。
6.在主观题答题过程中如需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修改,修改部分的书写与正文一样,不得超出答题区域的矩形边框,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
7.保持答题卡整洁,不得折叠、破损。
8.凡违反上述规定,影响评卷结果或造成无法评卷,责任由考生自负。
遵守《考场规则》,遵守考试纪律,信守《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做文明考生,诚信、安全考试。
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做好自我防护。
三、考生在每科考试前45分钟在考点门口核验证件和检测体温,按照考场示意图进入考场,在考场前门入口处排队等候,并依次接受安全检查,持《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查对。考试铃响后才能开始答题。
四、考生自备考试文具可用透明塑料盒或塑料袋装。基本配备为:2B铅笔,绘图铅笔(HB),中性黑色字迹水笔(可配替换芯),考试套尺一副(量角器、三角板),圆规,橡皮擦,透明无字垫板。超出上述品种的文具禁止带入考场,经监考员检查允许后可带透明塑料瓶装的饮用水(考生由此弄湿答题卡等意外而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足)和透明(玻璃或塑料)小瓶装的风油精或小湿巾。
五、严禁携带各种通讯设备(如手机等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放录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进行考场;严禁携带课本、复习资料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进入考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所规定的课本、资料进入考场,但不得相互交换资料。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六、考场时钟的时间指示不作为考试时间信号,仅供考生掌握时间作参考,考试时间一律以考点统一发出的铃声信号为准。
七、考生领到试题卷和答题卡后,应在指定位置内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贴好条形码。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题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提出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英语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八、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英语考试14:15开始禁止考生入场),交卷出场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本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继续考试,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题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十、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答题纸,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写在试题卷与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十一、考生离开考场,须将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翻放在课桌上,不得带离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谈论,也不得再次进入考场继续检查或考试。
十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全体起立,将答题卡、试题卷、草稿纸从上到下顺序整理好,按照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门外等候。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题卷、草稿纸后,按照监考员指令返回座位取回考试证件和文具离开考场。
十三、考生必须听从监考员、考场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准蓄意聚众闹事,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员及考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十四、考生考试过程中有违纪作弊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