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告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和九江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辖区派出所报送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出租房屋相关信息;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来源地及前十四天旅居史等基本情况应当如实申报;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发现承租人疑似感染疫情,应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告;
(六)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七)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及时将信息上报辖区派出所;
(八)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房屋出租人的法律责任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员的管控等工作,若出租人未主动报送信息登记备案或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租人出租给他人容留卖淫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犯罪行为还提供出租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帮助承租人逃避或者为其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0日
(来源:平安九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