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0年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春季开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汲取贵州省锦屏县高级中学发生一起199名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的深刻教训,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教育厅办公室、公安厅办公室《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赣市监办食经〔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2020年度九江市学校食品安全“护校行动”方案》要求,现就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春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周密安排部署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教育、公安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教育厅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防控和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切实解决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食品安全问题,依法做好全市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将风险隐患排查工作作为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的重要内容,组织精干力量,全面梳理风险点源,查找管理漏洞盲区,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
二、压实主体责任
督促学校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法》和《2020 年度九江市学校食品安全“护校行动”方案》“重点任务及分工”规定的检查项目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落实具体责任人,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并建立自查自纠工作档案。
(一)学校自有食堂、承包或托管食堂,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1.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情况。新上岗及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2.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转情况。对不能正常运转的设施设备,该维修的维修,该撤换的撤换。
3.检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感官性状和保质期。对感官性状异常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应立即废弃。
4.检查场所、设施设备、餐用具等的卫生状况。食堂供餐前,应对加工处理区内的所有区域、设施设备、餐用具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洁消毒,保持加工制作和就餐场所清洁卫生,定期通风换气。
5.检查有害生物滋生情况。发现场所内存在有害生物或其活动迹象,应立即采取措施防制有害生物。
6.检查食物加工情况。在加工制作食物时,应保证食物烧熟煮透,生熟分开。
(二)采用校外集中供餐方式的学校,要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考核,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1.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制度落实情况。包括形成稳定、合规的食品及原料采购渠道,做到安全可追溯。
2.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落实情况。包括产品质量、产品储藏和运输、不合格产品的控制、生产流程控制等措施稳定有效。
3.形成有效的食品安全控制手段。包括在有害物控制、清洁卫生、操作及设备运行记录、良好操作规范、产品保护等方面执行到位。
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学校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三、落实监管责任
(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统筹研究部署疫情防控和春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制定方案,细化措施,将工作抓紧抓实抓细。
(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有关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要求,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
(三)各县(市、区)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按照《通知》有关要求,认真排查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严格按照蒸煮、热力消毒柜等多种方式消毒餐饮具,保持加工制作和就餐场所清洁卫生,定期通风换气。
(四)各县(市、区)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全面核查清理所有食品原料,重点是已开封使用的食品原料,防止过期变质。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保证食物烧熟煮透,生熟分开。熟食加工的中心温度达到70℃,分开存放和使用接触生熟食品的工具用具。
(五)各县(市、区)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在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自查的基础上,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下发整改通知书,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严肃问责,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
(六)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校外供餐单位、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充分利用“互联网+明厨亮灶”等信息化建设成果,提高监管效率。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七)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及食品安全应急方案实施情况的督查指导,按照要求积极推动学校建设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实行学生供餐全过程可视化管理,设置后厨监控视频并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供餐食品安全和餐饮器具卫生安全,及时排查和消除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合理饮食。
(八)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侦查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
四、开展监督检查
(一)督查对象
市内学校食堂、校园内超市(小卖部)和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单位。
(二)督查时间
本次市级督查,对城区以外各县(市)拟于5月1日前完成,城区“五一”节后进行督查。具体分组和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督查重点内容
1.各县(市、区)围绕上述自查重点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2.学校建立食堂、超市(小卖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在自查阶段指定时间重点开展自查情况。
3.重点督查学校食堂、超市(小卖部)以下内容:
(1)原材料采购。食品原材料采购情况,包括大宗食品定点集中采购、主要原材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记录等。
(2)加工制作。包括食品加工、制作、包装、贮存等加工经营设备设施及场所环境卫生达标情况;食品制作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情况;食品及原材料贮存、加工用具使用进行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感染情况;餐具及加工用具的清洗消毒、食品留样、餐厨垃圾处置等达标情况。
(3)人员管理。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食堂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晨检制度执行情况,加工操作场所内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状况情况等。
(4)制度管理。坚持学生就餐自愿原则,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挤占学生伙食费,实行财务公开,制定并执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制度执行情况。
(5)监督管理。高校统筹设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抑制饭菜价格过快上涨情况;各类学校食堂承包或托管企业、学生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按照招投标程序择优选定情况;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情况;建立学校食品经营企业退出机制,并对食品经营企业实行有效监管(含满意度测评)情况。
4.校园周边食品经营企业检查
(1)校园周边餐饮单位:重点检查校园周边餐饮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原材料进货查验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制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使用情况等。
(2)校园周边食品销售单位:重点检查校园周边食品销售单位经营的调味面制品、熟肉制品、烘焙食品、糕点、饮料类等儿童、青少年经常购买的重点品种,查看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进货渠道和储存条件等。督促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组织实施
1.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在春季开学阶段对市直学校、辖区的学校食堂、超市(小卖部)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各普通高等学校、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参照执行。
2.市级层面的联合督查工作将结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九江市教育局办公室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九江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2020年度九江市学校食品安全“护校行动”方案》要求和国家、省、市食品安全相关文件的落实情况进行。
3.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市进行实地督查,每个县(市、区)督查组随机抽查1家大中专院校食堂、2家中小学学校食堂(含1家农村学校食堂)、1家幼儿园食堂(公办或民办)、1家学生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或学校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企业、1家校内或周边食品超市(小卖部)。
4.各县(市、区)要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落实整改建议并跟踪整改到位,综合施策,形成合力,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