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九江市公安局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通告
一、严禁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严禁使用禁用的渔具、网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严禁在水生生物保护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严禁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严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
三、严禁生产企业收购加工、各类市场进货销售、餐饮场所经营食用、电商平台网上售卖禁用的渔具、网具及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一切媒介发布非法捕捞渔获物广告。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对主动停止犯罪行为,及时将非法船只、渔具、网具、渔获物上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农业农村(渔政)部门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非法销售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制售禁用渔具、网具等违法犯罪活动。凡举报线索经查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窝藏、包庇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七、广大人民群众不得非法购买、饲养、食用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如在自然栖息水域外发现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及时报告农业农村(渔政)部门进行救助保护。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九江市公安局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