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西省公证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出台

2022-08-08    来源:九江市人民政府发布    阅读: 

 九广网讯:近日,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江西省公证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就公证员职称申报适用范围、评审方式、申报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江西省公证员职称申报条件(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公证机构中依法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并执业的公证员,不包括具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身份的公证员和离退休的公证员。

二、职称名称及评价方式

公证员职称分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名称依次为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

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实行专家评审,三级公证员实行考核认定或专家评审,四级公证员实行考核认定。

三、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三)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取得现职称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五)在受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期间,不得申报。

取得现职称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延期2年申报;

2.受到行业惩戒的,惩戒期满后延期1年申报;

3.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期满后延期3年申报;

4.学历、资质、业绩条件、专业技术条件等弄虚作假的,延期3年申报。

四、具体条件

(一)一级公证员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工作经历方面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4)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5)理论研究能力强,能够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3.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1)-(3)项中的1项和(4)-(10)项中的1项:

(1)在县级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主办和审批公证事项300件以上或在设区市城区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主办和审批公证事项500件以上。

(2)成功主办3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事务),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3)创造性地总结出2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在省内外推广,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4)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

(5)主持全国或全省有关公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

(6)主持全国或全省公证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的起草、制定工作。

(7)主持公证领域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国家行业规范的制定。

(8)主持公证行业重大、复杂、疑难或新领域的省级以上课题研究和项目研发工作。

(9)每年办理公证公益法律服务事项和参与公证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共3件次。

(10)因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荣获部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4.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出版的法学专著、译著中担任主编或本人独立撰写(翻译)的部分在3万字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法律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独立或第1作者)3篇以上。

(3)独立或以第1作者名义在国际著名刊物、国内核心刊物、法学或公证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的法学或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

(4)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得三等奖以上法学或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

(5)承办的公证事项5件以上入选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二)二级公证员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工作经历方面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公证法律事务政策、实务研究,主持完成公证法律事务相关课题研究、调研报告,或参与公证法律事务相关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调研报告,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3.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1)-(3)项中的1项和(4)-(10)项中的1项:

(1)在县级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主办和审批公证事项200件以上或在设区市城区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主办和审批公证事项300件以上。

(2)成功地办理了2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事务),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3)创造性地总结出1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在省内外推广,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4)获得厅级以上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

(5)作为骨干参与全国或全省有关公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

(6)作为骨干参与全国或全省公证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的起草、制定工作。

(7)作为骨干参与公证领域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国家行业规范的制定。

(8)作为骨干参与公证行业重大、复杂、疑难或新领域的省级以上课题研究和项目研发工作。

(9)每年办理公证公益法律服务事项和参与公证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共2件次。

(10)因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荣获省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4.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出版的法学类专著、译著中担任主编或本人独立撰写(翻译)部分在2万字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法律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独立或第1作者)2篇以上。

(3)独立或以第1作者名义在国际著名刊物、国内核心刊物、法学或公证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的法学或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

(4)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得三等奖以上法学或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

(5)承办的公证事项3件以上入选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三)三级公证员

1.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2.工作经历方面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3.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1)-(3)项中的1项和(4)-(6)项中的1项:

(1)在县级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主办和审批公证事项100件以上或在设区市城区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主办和审批公证事项200件以上。

(2)成功地办理了1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事项(事务),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3)创造性地总结出1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在设区市范围内推广,取得较好社会效益。

(4)参与过1个以上省公证协会专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并在公证业务研究、投诉处理、制度制定、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中起骨干作用。

(5)每年办理公证公益法律服务事项或参与公证公益法律服务活动1件次。

(6)因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荣获市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4.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出版的法学类专著、译著中本人独立撰写(翻译)部分在5000字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法律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独立或第1作者)1篇以上。

(3)撰写较高水平的业务研讨文章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5000字),其中在全国或者国际性法学研讨会或公证实务交流活动中发表或交流论文可视为1篇。

(4)承办的公证事项1件以上入选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五、破格条件

(一)一级公证员

未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且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条件,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且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除符合一级公证员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方面条件外,任现职以来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法律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独立或第1作者)5篇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学术奖励一等奖1次或省部级以上学术奖励二等奖2次。

3.因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荣获部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二)二级公证员

未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且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条件,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且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虽未参评三级公证员职称,但担任执业公证员15年以上的,除符合二级公证员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方面条件外,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法律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独立或第1作者)3篇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学术奖励二等奖1次或省部级以上学术奖励三等奖2次。

3.因公证工作业绩突出,荣获省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六、考核认定条件

(一)三级公证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3个月。

2.具备硕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3年。

(二)四级公证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

七、附则解释

(一)本条件是江西省公证员职称申报条件,非评审通过条件,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

(二)本条件中延期申报年限的计算:发生延期行为时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延期行为发生时起计算;发生延期行为时未满基本申报年限的,自满基本申报年限时起计算。

(三)本条件中的省级以上课题和研发项目是指省级以上有关公证工作方面的研究课题和公证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研发项目,一般以课题结题证书和研发成果证明为认定依据。

(四)本条件中公开出版的论文是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须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国家级期刊是指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省级期刊是指由省级以上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本科院校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均不含内刊、增刊。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

(五)文中的“主持”为排名第一,“骨干”为排名前三,“参与”不作排名位次要求。

(六)本条件中论著是指有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个人学术专著、合著或译著。

(七)公开出版的学术成果均不含科普性、介绍性文章和一般读物。同一科研成果仅按课题、获奖、智库类、论文、论著或转摘中的1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八)本条件中的“重大、复杂、疑难”是指公证事项(事务)案情复杂,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公证事项(事务)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重大涉外公证事项(事务);新类型公证事项(事务)等。

(九)本条件中的“显著社会效益”是指被省级以上媒体正面报道;“较好社会效益”是指被市级以上媒体正面报道。

(十)本条件中涉及的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应当以现职称期间取得为准。

(十一)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年”均为周年。

(十二)符合高一级公证员职称条件的,视为符合下一级公证员职称条件。

(十三)本条件由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解释。

(十四)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西省公证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及《江西省公证员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九江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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