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缴存职工商贷还款压力,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恢复“商转公”业务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恢复“商转公”业务。
针对职工办理商贷银行的不同,《通知》指出,职工可通过直转模式或自筹资金模式两种方式申请“商转公”业务,其中直转模式仅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委托贷款银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行垫资结清商贷,再办理转贷;对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之外的商贷采取自筹资金模式,自筹资金模式需要职工先行自筹资金结清商贷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明确了“商转公”业务的申请条件,即:
1、借款申请人须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现行条件。
2、在《通知》印发前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办理“商转公”业务;在《通知》印发后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商贷发放时间在开户缴存时间之后的,方可办理“商转公”业务。
3、借款申请人在本市购买自有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已办理了商贷且尚未结清,并已取得该住房的不动产权证,该住房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且系唯一抵押,无其他抵押记录。
4、借款申请人须为商贷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商贷余额大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贷款额度的,可自行补齐差额或选择组合贷款方式办理。
《通知》还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次数等情况进行了说明:
1、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次数按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现行规定执行。
2、最高贷款额度应小于或等于申请“商转公”时的商贷本金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不超过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现行规定的最高限额。
3、“商转公”业务计入1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组合贷款职工,在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同一套住房的商贷部分可申请“商转公”,不计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
符合条件,需要办理“商转公”业务的职工,需要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I类银行卡、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发票、原商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2、商贷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基本信息证明、贷款余额证明、近一年的商贷还款明细记录证明(还款不足一年的,提供所有还款证明)。
3、共同申请人若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户,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通知》对“商转公”业务两种模式的具体办理流程进行了区分:
直转模式:通过贷款受理、贷款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则直接进入贷款发放环节,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行垫资汇入商贷银行,结清贷款后,再由商贷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其中贷款发放时,借款申请人须确保自身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自行补齐的差额资金满足商贷结清的要求,防止商贷无法结清。
自筹资金模式:通过贷款受理、贷款审批后,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需自筹资金结清商贷,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
此外,为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职工刚需和改善性购房资金需求,确保“商转公”业务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了“商转公”业务与个贷率挂钩的工作机制,即:当个贷率达到或高于90%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启动排号机制,实行轮候受理,并自次月起暂停“商转公”业务;当个贷率连续3个月低于85%时,自第4个月起恢复“商转公”业务。
(来源:九江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