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家长,升学+就业,学子医保如何接续?

2022-08-23    来源:九江市医疗保障局    阅读: 

九广网讯:

一转眼8月已过半

毕业生们忙着升学、求职之余

可千万不要忽略了“医保”这件大事

无论你是选择参加工作、继续深造还是自主创业

医保可是其中必备的一项哦

针对毕业生关心的医保接续问题

小编梳理了以下几种情况

希望你能用得到

1

高中毕业了,留在九江读大学,医保怎么办?

在九江市参加并缴纳了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高中毕业生,待遇享受期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此期间可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高考结束后,九江市高中毕业生考入九江市高校,可继续享受2022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入学后按照高校统一要求参加2023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并缴费后,其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

高中毕业了,去外地上学,医保怎么办?

高考结束后,九江高中毕业生考入外地高校,入学报到后,随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当地大学生医保。

如当地未将新入学大学生纳入2022年大学生医保的保障范围,一旦生病住院了也不用担心,在九江缴纳的2022年度居民医保仍然有效,医保待遇享受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离开九江市后,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跨省异地就医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备案成功后,可以在就医地的医保定点机构直接联网结算。

3

我是外地人,今年准备在九江上大学,医保要重新办吗?

高考结束后外地户籍考入九江市高校的学生,入学报到后,随学校组织统一参加2023年度九江市大学生居民医保,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此前,在当地参加过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的高校新生,可以在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九江市医保定点机构就医,直接联网结算,享受参保地报销政策。入学后一旦生病住院,可联系当地医保经办部门进行申办。

4

如果我直接参加工作,医保参保方面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毕业后直接就业的毕业生,由用人单位办理正规的用工手续,通过各区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注意:需要先把学校或者家里参加的居民医保办理停保,再参加职工医保哦)。

当然!一些用人单位会以处于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医保,这是违法的,你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

如果我想做些比较自由的工作,医保该怎么办?

毕业后自己创业的学生或待业的学生,已参加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的,其医疗待遇可以持续到2022年12月31日。

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的,还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九江市职工医保。

通过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和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医保,两者享受的医保待遇是一样的。

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可以按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在江西省范围内女职工连续缴费至生育时满一年以上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6

在九江,医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建统筹:2022年度费用为4772.4元/年/人(无个人账户)。

统账结合:2022年度费用为6079.96元/年/人(有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内划拨金额约2026元)。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2年度费用为320元/年/人。

有了医保,看病负担大大减轻

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

一些劳动者会遇到

企业以各种理由不缴纳医保费

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情况

今天小编给大家讲3种“坑”

如果遇到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还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权!

1.试用期不给缴纳医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是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职工医保由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医保。

2.让员工承诺放弃缴纳医保

一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医保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3.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纳医保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医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医保缴纳。

这样不可取!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医保费用进行约定。

(来源:九江市医疗保障局)

责编:蔡钦       编审:张勇 李五一       监制: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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