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23号)
根据疫情形势变化,经研究,现对离开我县外出人员办理离境出行以及县外人员来梅入境手续予以调整。通告如下:
一、黄梅县辖区内离境人员必须一人一表,申请人在黄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自行下载本通告附件,并填写《出县审批表》,交由目前出发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审核,并确认健康状况后盖章。
二、申请人向所到目的地村(社区)、街道办或工作单位(含企业)提出申请,由目的地所在村(社区)、街道办或工作单位在审批表上审核盖章,并下载打印;目的地开通网上审批的,将网上附件(含二维码)打印,交由出发地村(社区)验证后,在打印件上注明:“核验属实”,并盖章。
三、申请人将审批表交到目前所在村(社区),由村(社区)集中报乡镇防控指挥部,乡镇审批同意后集中报县指挥部审批。各乡镇要严格审核其健康情况和隔离管控情况,县外来梅或返乡人员隔离未满14日的一律不得审批。
四、出县审批仅作批准出本县之用,不作为进入目的地的审批件,申请人需自行了解目的地管控措施,并自行承担不能进入目的地的后果。申请人达到目的地后,应当主动向当地有关部门或组织报到,接受管理。
五、为有效控制人流密度,缓解交通压力,各乡镇要按照错峰出行、分批放行的要求进行审批。
六、全县各交通管控查验点(卡口)认真查验经审核同意盖章的《出县审批表》,作好登记工作,体温检测合格后对申请人予以放行。
七、现属发生疫情被采取封控管理措施小区(自然村、组、居民点)的人员,在小区(自然村、组、居民点)解除封控措施前,暂不予受理其申请,各乡镇和村(社区)要严格把关。
八、非自驾车至目的地的,在我县公共交通(含铁路、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停运管控措施未解除前,或需要到县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但当地有相关交通管控措施的,各村(社区)应予以劝导,告知其可能会在中转地隔离14日,以及一旦离开我县卡口,返回我县一律视作来梅入境人员,需经审批方可入境并将严格执行相关管控措施的规定。
九、外县来梅(含返乡)人员办理入境审批流程手续调整为:申请人按一人一表的要求,下载并填写《入县审批表》,交由目前出发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或工作单位(含企业)审核同意,并确认健康状况后盖章;申请人向所要进入我县的村(社区)或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盖章后,由所在的村(社区)或工作单位集中送乡镇防控指挥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企业工作人员返回的,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乡镇(开发区)审核同意后,报县指挥部批准。各交通管控查验点(卡口)经查验、登记、测温合格,与各乡镇指定的工作人员交接后予以放行,进入经济开发区的,一律由开发区管委会交接。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督促村(社区)或工作单位对来梅的人员,做好登记、检测、隔离管控等相关工作。
十、各乡镇(开发区)、村(社区)要严格审核申请出县入县人员的隔离管控和现实健康情况,对涉嫌隐瞒、谎报行程、隔离期、接触史等情况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告。对不严格审核导致疫情扩散和向外输出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2月24日零时起执行,本指挥部15号通告同时废止,此前其他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1.出县审批表
2.未满14周岁人员出县审批表
3.入县审批表
4.未满14周岁人员入县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