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改革丨都昌公安户政业务办理指南(2020年版)

2020-04-17    来源:未知    阅读: 

您还在为办理户口业务懊恼吗?

稍安勿躁!

这有一份

户政业务办理指南

内容涵盖了

出生申报,死亡注销,迁移,立户、分户,补录,变更事项,身份证、居住证办理等等十几项业务。

出生申报

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持以下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四)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死亡注销

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立户、分户

(一)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不予立户。     

(二)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生活独立,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

(三)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

1、私有房屋产权证;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3、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户口迁入

由本人或监护人持迁入人《户口簿》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如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劳动人事单位证明等)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在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省内迁入的当场办理《居民户口簿》;省外迁入的持《准予迁入证明》、《居民户口簿》相关材料等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立)户手续。

投靠迁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1、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镇落户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镇落户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镇落户的,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设区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稳定住所(或购房)迁入 

1、在辖区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迁入落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购买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合法自建房的房屋产权证、单位出具的公房证明、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住房租赁合同。

2、公民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迁入城镇落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房屋产权证;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投资经商   

公民投资、经商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迁入城镇落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工作调动  

公民因工作调动、公务员录用等原因申请迁移落户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全面放开放宽城镇落户条件

全面放开放宽城镇落户条件 

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在执行前期落户政策下,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取消参保、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落户限制。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屋,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本地亲友(含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居住的住房;

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招录(聘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的,从事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的人员。

补录户口

公民因故需要补录户口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审批同意后重新办理《居民户口簿》。

(一)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二)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姓名变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姓名。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及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变更子女姓名的;

3、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别混淆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5、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8、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性别变更更正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性别。

1、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并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公安机关原始户籍档案

(2)、国家颁布的有效证件(如《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毕业证》等。

 2、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出生日期更正

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由本人或监护人持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三)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况说明。

但是,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办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二)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三)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四)公安机关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民族更正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

变更非主项信息

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婚姻状况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身份证办理    

(一)办理长期身份证的,由本人(无特殊情况如长期卧床行动不便或精神病人等)持《居民户口簿》、二代证照片回执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个月后由本人持身份证办理回执到派出所领取或者在办理身份证时同时申请办理邮寄业务。        

(二)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在派出所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两个工作日后凭户口本到派出所窗口领取。

(三)除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外,公民可以在异地补(换)领身份证。

居住证办理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按照《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

按照《办法》规定,由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负责登记的连续就读人员,可凭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证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申领居住证时,申领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住证申领表;

(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彩色相片2张;

(三)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

1.按照《办法》规定,在现居住的市、县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的申领人,受理机构根据登记记录证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2.按照《办法》规定,由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负责登记的连续就读人员,凭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证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四)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材料:

1.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2.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连续就读的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领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来源:平安都昌)

责编:张滋健    编审:胡志刚    监制: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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