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广网讯: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正值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广大员工返岗工作之际,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广大企业和员工要积极发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依规,注重协商协调,众志成城克时艰、同舟共济筑和谐,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疫情期间
大家可能有不少
工资待遇、带薪年休假等方面的问题
今天选取了5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一一为你解答!
职工在隔离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防疫措施结束。
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能否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并根据工作需要予以统筹安排。
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不能返岗工作的员工,其工资如何支付?
除被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外,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的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职工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是对企业安排未返岗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二是对企业安排职工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复工但职工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如何理解《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涵义?
企业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企业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例如,某企业实行月薪制,从2月3日起停工停产一直延续到3月30日,其中2月3日至3月4日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0天),3月5日至3月30日为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
对企业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计计算。例如,某企业从2月3日起停工停产一直延续到2月20日,则此期间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后企业复工复产,但3月1日企业再次停工停产,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则要从3月1日重新计算,不得将2月3日至2月20日累计计算在内。
因疫情原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缓解压力?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缓解压力:
(1)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2)协商延期支付工资。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3)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援企稳岗补助、失业保险费返还、技能培训补贴等政策。
(4)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缓、降政策。
(5)停工停产待岗。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建议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具体标准由企业根据支付能力确定。
(来源:江西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