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保制度,更好解决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江西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7号)精神,就建立健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关于建立健全九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个人账户怎么计入?保障范围?支付比例有多少?一起来看看↓
1.调整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从2023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计入,调整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结构,增加统筹基金用于门诊共济保障。
在职职工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计入办法。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水平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退休人员计入办法。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实施改革当年全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2.明确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保障范围。全市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江西省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费用。
支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的起付线为600元,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60%、二级55%、三级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800元。享受职工基本医保退休待遇参保人员的支付比例提高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000元。
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上级政策及统筹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对普通门诊统筹待遇进行动态调整,进一步做好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等保障的有效衔接。
3.明确定点管理办法
实行定点管理。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医疗保障局在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择确定,实行医保协议管理,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服务监管、违约处理等权利与义务关系。
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结算。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普通门诊保障范围,进一步发挥门诊保障制度的便民可及作用。
4.优化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结算。参保人员应凭电子医保凭证(或医保卡)就医购药,在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医药费用,其中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结算。
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先试行据实结算一年。试行一年后,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统筹基金运行情况调整完善结算办法。
(来源:九江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