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江西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7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九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九府办发〔2022〕21号)文件精神,九江市职工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将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划重点!!!
以前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只能用医保个人账户及现金支付,不能纳入医保报销。从2023年1月1日起,职工普通门诊费用可以报销啦!
关于九江市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小编梳理了以下几个问题,带大家进一步了解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答: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待遇的人员。
“门诊统筹”实施后对个人账户有何影响?
1、在职职工(含按8.8%比例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退休人员(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下同)个人账户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定额计入,计入额度为全省统一的实施改革当年全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2、个人账户实行按月计入。参保人员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退休人员计入个人账户并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3、一次性趸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趸缴基数的 2%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
扩大使用范围并逐步实行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保障。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2023年底前实现下列费用的扩大支付:
①参保人员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号、中药饮片等)、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等)、医用耗材和消毒用品(卫消字等)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
②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与已退休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费。
③参保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特别注意:个人账户不得用于支付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费用负担的费用,以及在境外就医的、体育健身和养生保健的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