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5月11日,九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九江银保监分局三家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全市社会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通知》明确,一是统一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生活标准。落实农村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的要求,2020年将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5元。二是发放特困供养自理人员护理费。落实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不低于同期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2020年特困供养自理人员护理费按照每人每月70元发放。三是及时足额下拨社会救助补助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城市低保、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城乡特困供养人员(自理、失能、半失能)照料护理费等资金应当按月发放,必须在每月10日前足额发放到位;孤儿保障、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供养等资金按月或按季发放,必须每月10日前或每季首月10日前足额发放到位;价格临时补贴按市发改委启动物价联动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落实发放要求。
社会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程序,按时足额将资金转到救助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上。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要充分做好资金预拨工作。各地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补发,5月底前落实到位。(来源:九江市民政局 刘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