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广网讯:(九江广电都市报 记者 王维庄)震惊国人的山东“辱母案”,一经媒体曝光随即引发网上民意一边倒的质疑声浪,同时也让全国人民对正当防卫这个法律名词的含义得到了一次空前普及。 不久前,九江市也有一起类似正当防卫引起的故意伤害的案件,以一种充满争议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
2017年4月12日,九江市浔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当庭宣布对张业贵予以收监。张业贵觉得自己才是真正的受害者,正当防卫反受牢狱之灾。此时,他只觉得一股热血直冲脑门,顿时感觉天旋地转,所幸被公安人员紧急送医, 经医院 CT 扫描系颅内出血,病情十分危急。
这一切皆因什么而起呢 ?
祸起深夜,缘由只因“很生气”
“我这个案子其实已经过去快三年了。2014年10月25日晚上23时左右, 我独自一人开着我的一辆黑色尼桑奇骏回家,行驶到九江市开发区前进新村门口时,突然一辆没挂牌照的黑色北京现代小轿车从我左边超车把我拦停,司机从车上下来,手上抱着一块直径大约40公分的石块走到我的车前,然后用石块开始砸我的车前挡风玻璃,砸完后,又开始用石块砸我的车左前门玻璃,将左前门玻璃砸碎后,这个人又用石块砸向我的头部,第一次砸我时被我用左前臂挡了一下,第二次砸我时,又被我躲掉了,石块砸进我的车里。因为当时主驾驶车窗玻璃被砸破,这个开黑色北京现代小轿车司机就用拳头重重地打了我头部左边太阳穴处一拳,我差一点就晕过去了,然后他就迅速拉开车门掐住我的脖子,把我按在座椅上,使我喘不过气来。危急关头我随手在驾驶室内摸到一根像棍子一样的东西,对着这个黑色北京现代小汽车司机乱甩,之后他就松手了没有掐着我的脖子,并把我拉下了车, 我就逃跑,还没跑几步他就追上了我, 抢我手上像棍子一样的东西,并把我摔倒在地上,于是我就大喊救命……下车 后,我才发现打我的人是郭某,我弟弟听到我的呼救声从家里冲了出来并报了警,郭某见我弟弟来了才放了手,他一边走一边说“我敢打你就不怕你报警”,然后就驾车跑了。我车的前挡风玻璃和左前门玻璃被砸碎,引擎盖、左前门被 砸坏,左前门内饰板破了,仪表台板破损,右边门内部的板子被砸坏……我被打的有轻微脑震荡,左前臂、右手掌、左手掌、腹部、左膝部都被打伤”。张业贵在医院的病床上向记者回忆着事情的经过,他告诉记者,在此之前郭某和他并无任何来往,他当时完全懵了,不明白郭某为什么要做出如此疯狂的举动?
根据九江市八里湖公安分局侦查卷第15页郭某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2 页记录:“我于2014年7月22日因夫妻不和跟涂某某离婚。我怀疑我前妻涂某某跟张业贵有染。2014 年10月5日, 我的朋友告诉我他看到张业贵开车把我前妻送回了她住的地方,当时我很生气, 就直接开车去找张业贵。大约22时30分许,我看到了张业贵的车,于是我就加速把他的车超了后,就直接把车停在 了他车的正前方,停车熄火后,我就从路边捡起了一块鹅卵石把张业贵驾驶的车前玻璃给砸了两下,当砸完后又捡起 了一块鹅卵石把车的主驾驶室车窗玻璃给砸了两下,这时对方用钢管朝我的头部打了一棍,他就立刻开门下来了,当我在摸被打的头部,这时对方又朝我的头部连头带手打了几棍。”
该侦查卷第19 页郭某的第二次询问笔录第二页记录:“前挡风玻璃靠近副驾驶位置那个地方是鹅卵石与玻璃的撞击点,当时玻璃没有全部碎下来。当我第一次砸的时候,石头就顺势滚下来了,至于第二次是从引擎盖上还是地上捡起来这块鹅卵石,我忘记了。当我砸了二次的时候,我就抱着石头冲到了他 的主驾驶方向,向那边玻璃砸去,砸了 第一次车窗没破,我又捡起石头又砸了过去,这一次石头把玻璃砸破了,石头就飞进了车里,应该是飞到了副驾驶的脚垫那里,当时我手上就什么东西都没有了,但是我能确定的是当时主驾驶室的门没有打开,我的头部就被挨了一棍, 至于他是怎么打的我不知道,要不然我当时肯定会出于本能的去躲闪了,当时我被打的很晕,我就直接去摸头,接着对方就立刻又打了头部一棍(当时我手在摸头),之后我就去抢他的铁棍……”
从张业贵的回忆和郭某的讯问笔录中反映以下几个事实:郭某是在离婚几个月之后,听人说张业贵送其前妻回住所,并怀疑其前妻和张业贵“有染”, 于是“很生气”开车追上张业贵的车子,并逼停,然后用石头先后砸破车前挡风玻璃和左前门玻璃,这一点双方的证词完全一样,张业贵的汽车行驶记录仪也 清楚地记录了这一幕;其次,郭某说他是在车门尚未打开时,被张业贵击中头 部,而张业贵说他是在车内被郭某掐住脖子时,随手摸到一根棍子对郭乱某甩。这一点双方的证词虽然有些不同,但汽车行驶记录仪中却清楚地录下了张业贵不间断的很大声的“救命”声。后经鉴定: 郭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可是在案卷材料里并未提供相关 CT 等片子作为证据。张业贵身体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但张业贵同时被郭某毁损的物品总价值,经八里湖公安分局委托权威部门鉴定为人民币 7554 元,其中仪表板价值人民币3323 元。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基本事实如此,但随后的审查结果却让人膛目结舌。2016年7 月6日,八里湖公安分局将张业贵涉嫌故意伤害向浔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浔阳区检察院受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6年8月5日和2016年10月20日, 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6年11月19日,八里湖公安分局再次向浔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就这样,故意侵害张业贵权利在先, 且有明显过错的郭某成了受害者;张业 贵被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为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的嫌犯被起诉。而郭某毁损张 业贵的物品经权威部门鉴定毁损总价值 为人民币 7554 元,被八里湖公安分局 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检察院审查 起诉,却被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九江市八里湖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郭福不起诉”。浔阳区人民检察院的王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是严格依法办案,对本案也非常重视, 起诉和不起诉的决定都是经检委会在会上讨论通过的”。
遭遇不法侵害竟成被告,“指控让人难以 理解”
江西挚诚律师事务所钱钧律师向记者介绍说:“从公安机关的侦查卷来看, 张业贵是完全无辜的,他一直是在被动挨砸、挨打的受害者,郭某才是蓄意对张业贵进行暴力侵害的凶手。如果砸进车里的石头不幸砸中张业贵要害部位的话,后果难以设想。另外,我对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浔检公诉刑诉 (2016)459 号起诉书对张业贵伤害行为的指控,竟然一点儿都不考虑张业贵行为的防卫性质,感到难以理解和十分遗憾”。该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因感情纠纷与被告人张业贵产生矛盾,2014 年10月25日晚23时许, 被害人郭某在本市开发区前进新村门口用石头将被告人张业贵的一辆黑色尼桑越野车(赣 GY9393)的引擎盖、前挡风玻璃、左前门玻璃等物品砸破,随后二人发生厮打,被告人用铁棍将被害人郭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张业贵损伤程 度为轻微伤。
记者第一次阅读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给记者的印象是:原、被告双方早有感情纠纷在先,郭某用石头砸张业贵的车,张业贵用铁棍打伤了郭某,随后二人发生厮打在后。一个是轻伤,一个是轻微伤,本案中只有伤轻伤重,没有谁对谁错,其实从八里湖公安分局的侦查卷里还是可以看到有几个重 要事实可能被有意或无意忽略了。首先,张业贵和郭某素无来往,张与郭妻来往也是在郭与涂离婚后几个月的事。不知公检法三家执法部门是从何处得出“感情纠纷”的结论来?其次,郭某是在听别人说张业贵送其“前妻”回住所,他在“很生气”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没有车牌号的车辆去逼停张业贵的车辆,在张业贵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反复对张业贵进行砸车、砸人等暴力行为(属于刑法界定的“正在进行行凶的暴力行为”)。在张业贵被迫下车之前完全是郭某一人在上演暴力行为,何来“二人发生厮打” 之说?其三,若按郭某所说,他的头部是在车门尚未打开的情况下遭遇张业贵击打。试问坐在车内的张业贵要想伤害车外的郭某并完成连续击打,他是如何做到的?不知公安机关是否模拟过,在 现实中能不能完成这样连续击打的动 作?张业贵说,他是在被郭某按在座椅上掐住喉咙喘不过气来,是在其生命正受到暴力威胁的情况下,随手摸起一根棍子一样的东西对着正在行凶的郭某乱甩(连续击打)使其放手。可以模拟一下, 这是不是更符合实际情况呢?张业贵认为自己还击的目的是制止郭某正在进行 行凶的暴力行为,其行为具有完全的防 卫性质,公诉机关的指控完全是错误的。记者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并未看到 认定郭某的行为性质是什么?更没有看 到认定郭某使用无牌车辆追车、用石头 反复砸车、砸人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 然而却对张业贵最起码的存在防卫的性质都不予考虑,而是用一个莫须有的“感情纠纷”和“二人发生厮打”的词语, 轻描淡写地来表现整个案情过程。可是, 在针对公安机关对郭某涉嫌故意毁坏财务罪的审查中却又认为犯罪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据了解, 所谓事实不清是指仪表板是如何损坏的及损坏的程度不清。而事实上这些损毁的物品已经由公安机关委托权威部门鉴定,被损坏物品的总价值为人民币 7554 元。张业贵很无奈地说:“浔阳区检察院对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却对我作出起诉决定,显失公平。而且我不明白该院是通过什么技术来否定我这个经过权 威部门鉴定的财产损失的结果?难道法律是执法者手中被任意玩弄的魔杖 吗?”
记者针对公、检、法三个执法机关一致使用的“感情纠纷”的说法,采访了办案机关八里湖公安分局的孙警官, 孙警官说:“因为郭某怀疑张业贵与他前妻有染,我们认为这就是感情纠纷”。 此外,记者还采访了郭某的前妻涂女士 本人。涂女士对记者坦言:“我们离婚 的原因只有一条,离婚判决书上也写得 很清楚,就是感情不合。有一年我做胆囊切除手术,在医院躺了十几天他看都不看我一次,连他父亲都看不下去,骂他不像话。平时我们在家也是天天吵架, 遇上这样的男人,哪个女人能和他过得下去 啊?”,记者问:“为什么公、检、 法三家执法机关都认定张业贵和郭某是因为感情纠纷呢?”涂女士说:“这都几年了,从来没有人来找我调查过,我和郭离婚前,我们俩都和张业贵不熟悉, 从未有过接触,话都没有说过一句,哪里来的感情纠纷?”
记者还就本案的一些法律问题请教了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刑法专家张旭明律师。张律师认为:“本案中,公检法三家的做法都值得探讨。比如,公安机关对案件有的证据该提取的没提取,该固定的没固定,直接导致张业贵作为受害人的公诉案件不能得到起诉。如果张业贵作为受害人的公诉案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公安机关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检查机关对张业贵作为受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是否可以在做出决定前告诉张业贵具体的原因?在公安机关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张业贵是否可以向检查机关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长时间在家的无 辜等待?至于在所谓的郭某的轻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对张业贵行为的防卫性质完全不考虑、不认定,是否可取?如果对郭某用石头砸车并对坐在车内的张 业贵进行攻击的行为都不能认定为正在 进行的侵害行为,那这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如果张业贵坐在自己车里对站在车外并对自己进行攻击的郭某 进行还击的行为都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是具有防卫性质的行为,那么, 今后所有的人对正在对自己人身进行的 不法伤害行为,受害人还能不能防卫? 采取防卫行为的合法边界是什么?这很值得商榷。按照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中告诉的救济途径,对张业贵依法提出的诉讼案件,浔阳区法院却决定不立案, 这种做法妥当吗?是否存在其它原因? 而在所谓的郭某轻伤害案件中,不仅不认定张业贵是正当防卫,也不考虑郭某对张业贵的伤害行为是一种预谋的、蓄意的突袭,反而对张业贵进行收监处理。 这种做法对伤情结果为轻伤一级的郭某来说,确实做到了最佳保护,但对张业贵来说,他的权利又是否得到了应有的保护呢?”张律师没有直接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对或错作出评判,但他提出的一 些问题的确值得公检法三家好好研究。 当我们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我们还能不能进行有效的正当防卫?怎样才能做到恰到好处并且有效的正当防卫?这也是记者关注本案的目的。
目前,张业贵仍在住院治疗。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7)赣 0403 刑 初 150 号刑事裁定书,对自诉人张业贵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但九江市中级人民法审理后,依法在上周裁定撤销了 浔阳区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张业贵作为受害人的案件也已经由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