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企业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稳定劳动关系,指导企业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合理安排工时休假,根据国家和我省劳动关系有关政策,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疫情期间工资支付、工时休假常见的问题进行解答。
答: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答: 同时患有其他疾病的职工在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即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且所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答: 除被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外,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防疫措施导致职工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停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企业与职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本企业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答: 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疫情高发地区职工、非紧迫岗位职工、治愈出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职工延期返岗的,如职工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也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答: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此,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不视为“拖欠工资”。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企业应在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答: 企业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因缩短工时的,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所发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答: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安全的情况下,疫情防控期间加班时间不受法定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即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时间限制,企业安排职工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不视为违法。
答: 用人单位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基础之上再安排休假或调休等,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1)以年休假方式安排。对于因疫情影响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按照年休假方式延长假期的,单位应当提前有效通知相关职工。
(2)以先调休再补班的方式安排。企业在协商的基础上,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然后予以补班。其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还可以采取轮休的方式。
(3)以待岗方式安排。对停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以待岗方式安排的,建议用人单位在操作中与员工协商确定待岗期和工资待遇,并以协议的方式确定。(来源:九江人社)